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盗采矿石?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22-09-24 19:13:3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梁庆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据了解,本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案件。

通过开庭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认为赵某某、辛某某为盗采盗卖矿石,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并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符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构成,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法院当庭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

为何该案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9000多平方米的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并造成人员伤亡

经审理查明,本案案发地“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该矿区已于2017年12月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要求依法予以封闭并施行自然生态恢复。


案发现场矿洞图片。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供图

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已死亡)共同商议到“老槽沟”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为便于进入“老槽沟”矿区,三人雇人将用于封堵国家公园核心区入口的石头破碎,并硬化路面,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其后,三人先后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等物品搬入“老槽沟”矿区,并在矿洞内用电镐、錾子等盗采矿石约15天,凿获矿石约40吨。2020年11月,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垮塌,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


案发现场图片。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供图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先后带领其他人员到“老槽沟”矿区查看、盗运铅锌矿石。期间,前述人员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核心区内强行打开矿洞;放任人员、骡马在核心保护区内反复踩踏、盗运矿石;随意弃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

经鉴定,“老槽沟”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kg,价值106652元。经专家认定,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国家公园四川片区核心区自然资源铅锌矿造成直接破坏;盗采活动对采矿区域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植被以及地质结构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以大熊猫为代表的野生动物远离该区域。辛某某、赵某某两人的行为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估算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到达9190.64平方米。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赵某某为盗采矿石,明知事发地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范围内,仍实施破碎国家公园入口挡路石、硬化路面,私自开启矿洞,放任人员、骡马在核心保护区内反复践踏,肆意盗采、盗运矿石等行为,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非法盗运矿石为何不是非法采矿罪?

情节严重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罚

非法盗运矿石为何不是定非法采矿罪?该案审判长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周冀介绍,辛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矿罪的法益,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进行处理。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按照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辛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情况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情节。” 周冀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冀进一步介绍,与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这一档的量刑相比,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重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进行定罪。另外,本案被告人还存在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非法采矿罪无法覆盖完全。“综上,我们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二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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